《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8月1日正式实施

2023-07-10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自202381日施行,原《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207号)同时废止。《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出台对维护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改目的

原《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21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对服务网点、配送车辆、送气人员等管理责任,推动全省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供应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已久,因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决定删除《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标题中的“试行”。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对《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存在理解歧义,理解为地区内多个企业必须统一销售价格,导致企业执行偏差,涉嫌价格垄断风险。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消除因理解偏差带来的价格垄断风险。

二、修改内容

(一)删除《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标题中的“试行”。

(二)删除《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中的“统一销售价格”表述,其他部分不变。原条款修改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三)将第二十九条“《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苏建规字〔2010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731日,《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20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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